《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9-27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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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第二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障、管理、监督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 第四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辅警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公民、法人和... 第五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辅警规模,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 第六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

第二章 招聘

第七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章 招聘 第七条 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八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章 招聘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章 招聘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内,制定本地辅警年度用人计划... 第十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章 招聘 第十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 第十一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章 招聘 第十一条 招聘辅警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以下人员: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遗属; (二)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 第十二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章 招聘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章 招聘 第十三条 招聘辅警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 第十四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章 招聘 第十四条 对专业性较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可以采取其他测评方法招聘。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五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五条 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 第十六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三章 职责 第十六条 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 第十七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七条 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保障

第十八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保障 第十八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和社会... 第十九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保障 第十九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挥; (三)严... 第二十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保障 第二十条 辅警薪酬待遇应当参照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依法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安...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辅警在岗工作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期。 辅警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健康档案,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辅警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辅警人员招聘、层级管理、教育训练、定期轮岗、抚恤优待、考核...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训练,加强忠诚教育、廉洁教育...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对辅警的履职尽责、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考核,考核结...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全省辅警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管理辅警编号。 辅警履行职... 第三十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辅警履行职责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辅警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或者投诉。 受理检举...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患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辅警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规章制度、损害公安机关声誉,妨碍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依...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辅警实施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等侵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辅警招聘和管理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制造、贩卖辅警证件、制式服装或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处货值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省监狱、司法行政戒毒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和保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