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辅警履行职责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辅警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或者投诉。
受理检举、控告或者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或者投诉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辅警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或者投诉。
受理检举、控告或者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或者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