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全省辅警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管理辅警编号。
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持证上岗,按照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辅警标识。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证件和标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使用辅警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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