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严重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相关制度的;
(五)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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