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辅警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规章制度、损害公安机关声誉,妨碍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辅警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辅警所在公安机关依照国家赔偿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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