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辅警招聘和管理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