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依法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安机关应当为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辅警发生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有关待遇。辅警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公安机关应当为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辅警发生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有关待遇。辅警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