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健康档案,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