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的辅警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管理的日常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的辅警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管理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