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七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七条 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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