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保障
第十八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保障 第十八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
(三)参加业务技能和理论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
(三)参加业务技能和理论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