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章 招聘

第十二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章 招聘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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