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章 招聘 第十二条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二章 招聘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