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小组进行调查和鉴定,鉴定结论送有关当事人,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小组申请鉴定,上一级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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