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计划免疫接种工作人员,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存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