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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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第二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划免疫,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免疫种类和程序,利用疫(菌)苗有计划地对特定人群实施预防接种,提高免疫水平...
第三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全省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全省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第四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对在计划免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免疫工作,制定计划免疫规划,并保障实施。
第七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计划免疫工作。
第八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公安、工商行政、民族(宗教)、电力、交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职责分...
第九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计划免疫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疫苗逐级订购和分发,以...
第十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下,承担本责任区内的计划免疫工作。
计划...
第十一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计划免疫的宣传、动员和预防接种对象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预防接种
第十二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三章 预防接种 第十二条 计划免疫疫(菌)苗包括: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卡介苗,破伤风类毒素,乙型肝炎疫苗等国家卫生...
第十三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三章 预防接种 第十三条 计划免疫必须使用由国家批准生产的、卫生防疫机构逐级供应的计划免疫生物制品。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生物制...
第十四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三章 预防接种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进行预防接种前,应当公告预防接种时间、地点及对象。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三...
第十五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三章 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托幼机构和学校在办理儿童入户(含临时户口)、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未按规定接...
第十六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三章 预防接种 第十六条 育龄妇女应当接种破伤风类毒素,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接种证明;对未按规定接种者,责成其限期补种。
第十七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三章 预防接种 第十七条 暂住人口中的计划免疫对象,必须按规定到暂住地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接受预防接种,并办理有关接种手续。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计划免疫经费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财政安排的事业专款中予以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计划免疫工作的需要,逐步增加...
第十九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计划免疫儿童所用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卡介苗及育龄妇女所用破伤风类毒素疫苗经费,由省卫生行...
第二十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计划免疫中的冷链运转、维修和更新经费以及应急疫(菌)苗经费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商统筹解决。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推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
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在为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时,可以与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签订保偿合同。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计划免疫保偿金和预防接种收费(不含财政承担的疫(菌)苗费用)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计划免疫接种工作人员,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应当立即...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小...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为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非法生产计划免疫生物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处...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以及其他计划免疫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应当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接种,必要时可...
第三十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