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下,承担本责任区内的计划免疫工作。计划免疫责任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划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