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公安、工商行政、民族(宗教)、电力、交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