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计划免疫保偿金和预防接种收费(不含财政承担的疫(菌)苗费用)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计划免疫经费和计划免疫保偿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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