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三章 预防接种 第十六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三章 预防接种 第十六条 育龄妇女应当接种破伤风类毒素,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接种证明;对未按规定接种者,责成其限期补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