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三章 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三章 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托幼机构和学校在办理儿童入户(含临时户口)、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责成其父母或监护人限期为儿童补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