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非法生产计划免疫生物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处罚。
非法经营、出售计划免疫生物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生物制品、所用设备及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销售金额三倍以下罚款,销售额不足五千元的,以五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出售计划免疫生物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生物制品、所用设备及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销售金额三倍以下罚款,销售额不足五千元的,以五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