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计量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者,可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举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打击报复。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