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不得擅自处理、转移被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封存和登记保存的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