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二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申请周期检定。
属于非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依法自主管理。
对反映强烈未列入强制检定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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