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二十一条 贸易计量数据经双方确认后为有效结算数据。对计量数据有异议的,供需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