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二十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二十条 经营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里程计价表等各类计费计量器具,必须经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强制检定由法定检定机构或者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检定机构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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