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十八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十八条 现场计量交易的商品,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示值。对方有异议时,应当重新操作,并显示其示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