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十九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十九条 用于水、电、燃气、热力、燃油等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必须经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强制检定由水、电、燃气、热力、燃油等供应方提出申请,由法定检定机构或者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检定机构检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当按规定限期使用,并由供应方按规定期限更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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