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二十二条 房产交易必须标注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面积结算方式的规定结算。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房产交易中的面积计量实施监督;房地产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房产交易面积计量的监督检查。
从事房产面积测量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计量检定、认证和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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