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开展计量认证,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制造(含组装)、修理(含改造、安装)、进口、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出具计量公证数据,对产(商)品、服务量进行计量结算,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等,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