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计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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