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