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十五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商品交易市场和大型商场应当设置便于公众复验使用的计量器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