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安装、出租的计量器具,依法应当实行强制检定的,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出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