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计量器具的,应当向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