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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