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四十六条 对持续性计量违法行为实施处罚,需要计算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不提供真实帐簿、记录等证据的,可按照计量器具最后检定日期扣除必要的安装维护时间,确定违法行为的持续期间;违法期间的经营额,可以按照同期的纳税额予以推定,并计算出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