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四十四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三)违法办理许可证件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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