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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