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贸计量 第四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的,责令改正,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或吊销资格证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错误数据,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计量检定人员伪造数据的,给予行政处分,取销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重新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错误数据,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计量检定人员伪造数据的,给予行政处分,取销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重新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