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三条 辐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和使用辐射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辐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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