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二条 对环境有辐射影响的规划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