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条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辐射污染防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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