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在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集中使用的高频设备周边,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划定规划安全限制区,并向社会公布。在规划安全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居民住房等建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