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居民住房等建筑和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对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对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