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健全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辐射环境的监测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