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组织,建立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卫生计生、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卫生计生、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