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七条 辐射单位应当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许可证发证机关备案。
发生辐射事故时,辐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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