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对环境造成辐射污染的,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