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 环境保护、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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