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三)聘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核实并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
专业运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专业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录用驾驶人员驾驶营运车辆的,应当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建立安全行驶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三)聘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核实并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
专业运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专业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录用驾驶人员驾驶营运车辆的,应当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建立安全行驶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